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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德安加工费拖着不给闹纠纷

发布时间:2020-03-03 17:20:39 阅读: 来源:童靴厂家

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对具体履行情况产生了争议,结果闹上法庭。近日,德安县人民法院依据原、被告以及中间人共同签署的一份对帐单,对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。

原、被告各经营一处服装加工厂,经人介绍相识。2012年9月至11月,原、被告签订四份服装加工协议,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四款棉衣,按原告提供样衣标准制作。今年6月13日,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206400元。

在庭审过程中,原、被告双方就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争议。原告主张已经全部履行服装加工义务,并且陆续通过速递将加工成品寄给被告,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。被告辩称,原告违反合同约定,延期交货、货物数量短缺,导致大量货物被退回,造成被告损失,不同意支付原告加工费。

一审法院认为,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情况难以达成一致意见。依据今年4月17日原、被告以及中间人共同签署的一份对帐单,法庭认定双方最后一次的对帐意见是,被告应付加工费238488元,已付34000元。由于其中一款棉衣原告少加工13件,双方均同意扣除加工费1000元,法庭予以确认被告尚应支付203488元。因此,一审法院判决,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加工费203488元。(秦慧娟 记者 沈明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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