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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闻】12岁男孩在水塘游泳溺亡父母将涉事村庄学校等人告上法庭

发布时间:2020-10-14 09:43:51 阅读: 来源:童靴厂家

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,一名12岁的男孩,奋力将落水同伴推出深水区后,自己却滑进了深水区,再也没能上来。

男孩过世后,父母将涉事村庄、学校等人告上了法庭。

近日,颍上法院一审判决两个涉事村庄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.7万多元,学校赔偿原告损失3.2万多元。

赵一飞今年12岁,家住颍上县某村,在颍上县某小学上六年级。

5月的一天下午放学后,赵一飞骑着电动车载同学刘大强、王小刚回家。

回家路上经过一个挖土形成的水塘,由于天气较热,三人商议到水塘里游泳。不一会,同校的其他3名学生也来到这个水塘游泳。

然而,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,正在玩水的王小刚突然一滑,身体猛地倒向了深水区,他在水面上拼命挣扎呼救。

见状,赵一飞、刘大强和另外3名同学一起游过来救助王小刚。在大家的齐心协力下,王小刚被推出了深水区。

可赵一飞由于用力过猛,不慎滑入深水区。此时,几名同学虽然再次施救,可毕竟小孩体力有限,赵一飞最终没有被拉上来。

等大人们闻讯赶来时,赵一飞已经没了呼吸。

事故发生后,王小刚的家人补偿赵一飞父母5万元。

据了解,赵一飞溺亡的水塘是甲村和乙村共同所有。赵一飞的父母认为,两村对水塘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,存在重大过错,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;学校疏于管理和教育,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;结伴游泳的刘大强等人未采取有效救治措施,应依法进行赔偿。

于是,赵一飞的父母将上述村庄、学校及一起游泳的小伙伴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他们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。

近日,颍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法院调查发现,涉事水塘南北方向,水塘东西平分,东侧属乙村所有,西侧属甲村所有。甲村群众从水塘西侧取土,将水塘挖深、扩大。

法院认为,赵一飞的父母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和应有的监护职责;同时,赵一飞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,自身存在过错,应承担一定的责任;甲村和乙村对水塘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,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,与这起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应承担一定的责任;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,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刘大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,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其他游泳的几名同学,与这起事故的发生无任何关系,不应承担责任。

最终,法院酌定甲村和乙村连带承担30%的责任,赔偿9.7万多元;学校承担10%的责任,赔3.2万多元;刘大强的监护人承担5%的责任,赔偿1.6万多元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(记者楚楠楠 通讯员李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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