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间借贷利息最高限定案例-【资讯】
借贷网讯 2007年1月,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城南村农民秦X润为了在春节期间做大鞭炮买卖,就向邻居石X全借款3万元,双方约定月利息为百分之五,还款期限为一年。到期后,秦未还款。为此,双方经协商,于2008年3月30日找到村干部,由村干部执笔,双方签名并按了手印,对双方间的借款重新立了字据:秦X润借石X全现金5万元,月息为百分之五,在2009年3月30日前还清。然而,该期限到期后,借款经石X全多次催要,秦X润仍不归还。10月底,石X全一纸诉状将借款人秦X润告上法庭。
雷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秦X润向石X全借款3万元的事实存在,系合法的借贷关系。双方第二次打的借条中,将利息计入了本金,并计算了复利息,且利率超出了银行同期利息四倍的限度,法院不予支持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,法院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借款利息,秦X润应支付石X全的利息为13923元。故法院最后判决:秦X润归还石X全借款本金30000元,利息13923元,合计43923元。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条规定: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”因此,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,而不合法的借贷关系是指,如明知是对方是用于赌博、购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,而出借资金产生的借贷关系。
而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支持也是有条件的。《合同法》第211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”那么,关于借款利率,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?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六条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。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”而本案中,秦X润与石X全约定的借款利息是百分之五,显然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,因此未被法院支持。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:“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。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,只返还本金。”本案中,原、被告双方在第二次立的借条中,将利息计入本金,把本金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谋取高利,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也是合法的。而本案的案发地雷波县属国家级贫困县,经济不发达,雷波县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借款利息,也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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